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发布时间: 2025-07-26 10:54:58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1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万元)

五、公司股东: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_____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印章)

股东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凭据。

公司变更注册(实收)资本涉及股东出资额或者股东转让股权、赠与、继承人继承时,需要提交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因故要求补(换)发出资证明书,丢失被盗的应提交登报公告声明作废报样、污损的提交污损原件及股东本人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批准方可补(换)发。

股东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签发并盖章,无盖章或私自涂改无效。

编号;

: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永丰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一、公司全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登记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核发日期:××年××月××日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不同,*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

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 2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拓展阅读

1、发起人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华*共和国法》和其他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ΧΧ”,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以其所认购份为承担责任。*法人格。

第四条发起人分别为:

第三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的宗旨是

第六条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权结构

第七条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众。

第八条发起人认购的份占份总额的%,其余份向社会开募集。

第九条以登记注册时的认人为准。

第十条全部本为**万元。

第十一条的全部本分为等额份。份以*形式现,*是签发的价*券。

字串7

第十二条*采用记名方式,所持的*即为其所认购份的面凭*。

第五章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负责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关经济文件。

2、就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工作,并保*金之安全*。

4、全部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创立会及第一届大会。

5、负责联系,听取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第一届大会提议,以正合理地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创立大会及第一届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筹备委员会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创立大会及第一届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字串5

第六章附则

第*条各应将认购的款汇入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款时间以汇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份,于年月日在市地房间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上海广泽食品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上市地点:上海券交易所

*代码:6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代“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35层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0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中国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收购管理办法》和《开发行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关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上市收购管理办法》、《开发行券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广泽食品科技中拥权益的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广泽食品科技中拥权益的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任何解释或者说

释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

注册地: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本:500000万人民币

类型:责任(中外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88419C

经营范围: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的发起人从事投基金业务;经营企业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关部门批准的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租赁、投方式运用固财产;以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效期内从事经营活动)。

经营期自:2003年3月18日

经营期至:2053年3月17日

名称: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其他上市5%以上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固业务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中拥权益的份达到或超过该已发行份5%的情况。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上海广泽食品科技2017年员工持计划(草案)》的内容继续增持和持份,增持规模不超过138,845,082.98元。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广泽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广泽份的份为0,占广泽份总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广泽份的份为20,426,893,占广泽份总本的5.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将是持广泽份5%以上份的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代“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自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6日,通过上海券交易所买入广泽份无售条件流通*20,426,893,占广泽份总本的5.0000%。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名称: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

3、信托期:24个月

4、信托金用途:

于上海广泽食品科技(*简称:广泽份,券代码:600882.SH,以下简称上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投于广泽份(600882.SH)所发行的*占该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及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该*的锁定期不超过12个月,自上市告最后一笔标的*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如信托计划募集闲置,闲置金仅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可以调整投范围和比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计划投其他品种,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范围。

5、信托利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全体受益人所。受托人将按照《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金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本信托合同”)十三条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按以下所列前后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除投顾问费以外);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其持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

(4)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收益,所分配的信托收益以本信托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式计算的优先受益人最高目标年化收益为上

(5)支付本信托合同第八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投顾问费;

(6)向金补偿方退还追加金中可退还部分(如,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1.00元为);

(7)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若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时,信托财产不足以完成全部分配,则分配顺序靠后的分配对象将面临损失。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我爱范文,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其他信托计划通过券交易所买卖广泽份*的情况如下:

(1)买入情况: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其他信托计划未买入广泽份*。

(2)卖情况: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除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的其他信托计划,分多次累计卖广泽份*780100,卖价格区间为9.2元至9.41元外;其他月份无卖广泽份*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监会或者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文件;

3、《兴业信托·广泽份1号员工持集合金信托计划金信托合同》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海广泽食品科技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08日

附表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兴业国际信托

法定代表人(签章):杨华辉

日期:2017年12月08日

3、广怡法律师事务所与通威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4)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怡法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建安路鸿运大厦。

负责人钟志英,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宗强,系该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国展中心十楼。

法定代表人刘汉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怡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怡法律师所)、通威(以下称通威)因一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二○○一年七月始,怡法律师所与通威即就参与竞买顺德市曼丰鳗业食品(以下称曼丰)及顺德市曼丰水产饲料厂(以下称曼丰厂)动产、不动产、*和解决相关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合作事宜进行协商。在此期间,怡法律师所的黄宗强律师即与原顺德市北滘镇林头村民委员会(以下称林头村委)协商厂房用地问题。同年八月十八日,林头村委向通威具了一份承诺,承诺如通威买受上述财产,则保与通威签订20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解决相关土地问题。同年九月初,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怡法律师所为通威竞买曼丰、曼丰厂动产、不动产、*和解决相关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提供律师代理服务;怡法律师所指派黄宗强律师担任通威的委托代理人,授权范围以授权委托为准;怡法律师所应在解决土地问题的基础上代理通威竞买,且竞价不超过1350万元;代理过程中所需之费用由通威负责,但顺德范围内的住宿和交通费用由怡法律师所自理;如以1350万元竞买成交,代理费为10万元,如低于该价成交,则在10万元代理费的基础上,另按成交价与1350万元之间的差额的35%计算代理费,怡法律师所亦可按《合同法》第113 条参照本款方法计算违约损失;通威派专人负责与怡法律师所联系;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理由不得终止合同,通威中途终止委托,应向怡法律师所支付10万元作为违约金,怡法律师所亦可选择索赔;合同一式两份,各持一份等。同年九月六日,黄宗强律师电话告知通威负责上述竞买事项的陈克胜称:顺德市京顺拍卖行(以下称京顺)于同年九月十二日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同月十一日,通威向怡法律师所具一份授权委托,授权黄宗强律师代表通威竞买上述财产。同日,黄宗强律师会同通威的严虎、陈克胜等员工向京顺递交了通威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等。同月十二日,双方一起到京顺拍卖会场,但通威因未向京顺交纳拍卖保金而未取得竞买格,最终未参加竞买。上述财产由台湾杨氏国际以950万元竞得。怡法律师所与通威就赔偿损失问题未能达成协议,怡法律师所遂于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通威赔偿损失1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怡法律师所、通威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违反国*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之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怡法律师所、通威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加盖了章,故该合同已依法成立,并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于该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中未予注,怡法律师所在起诉中认为于二○○一年九月签订,庭审中变更为同年八月,但怡法律师所未提供相应据,故法院认为应以通威所确认的二○○一年九月初为宜,即委托代理合同自该时间已生效。对于通威合同没日期故未成立也未生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怡法律师所应在基本解决曼丰和曼丰厂土地问题的基础上代理通威竞买上述标的,怡法律师所提供的林头村委的承诺怡法律师所已解决拍卖标的的土地问题,已履行了该合同义务,故通威怡法律师所未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土地问题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人陈克胜言表怡法律师所在拍卖前已通知通威京顺于二○○ 一年九月十二日拍卖曼丰和曼丰厂,拍卖当日,通威亦派员与怡法律师所的委托代理人一起到京顺,可以认定怡法律师所已履行通知义务,是由于通威未支付拍卖保金才导致通威参加竞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怡法律师所没违约行为,故法院对于通威是怡法律师所违约导致通威未能参加竞买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怡法律师所在代理竞买过程中所需之相关费用除在顺德范围内的住宿和交通费用由怡法律师所自理外,应由通威负责,故拍卖保金作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应由通威承担,通威未交纳保金,导致丧失竞买权进而使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事实上解除了双方的委托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合同法并没文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否通过特别约定制或排除当事人的上述任意解除权,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发,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对于解除权进行排除,委托代理合同关于任何一方无法法定理由不得终止合同的约定,即属于怡法律师所、通威以约定排除委托合同的解除权,该约定效,通威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怡法律师所支付违约金10万元,法院对于通威不存在违约行为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怡法律师所诉讼请求通威支付损失150万元,该150万元中包括竞买成功的基本代理费10万元,以及以实际竞买成功价950万元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方法即(1350万元-950万元)35%计算所得140万元,经查,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属风险代理,竞买不成功时通威不需要支付代理费,故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代理费用的计算方式仅适用于竞买成功的情况,而不适用于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由于拍卖标的的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在通威未参加竞买的情况下拍卖标的成交价并不能直接推定为通威参加竞买的情况下拍卖标的可能的成交价。怡法律师所以第三方最终竞买成交价 950万元,按代理合同的约定计算预期利益损失的据不足。委托代理合同虽约定除违约金外怡法律师所可选择索赔,但怡法律师所未能提供充分通威终止合同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对违约金之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通威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怡法律师所支付违约金10万元。逾期清偿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怡法律师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怡法律师所负担16340元,由通威负担1170元。

上诉人怡法律师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通威违约,而非双方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代理费计算方法,同时也是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威违约时,怡法律师所权选择索赔。参照代理费支付方式以实际成交价计算违约损失是合同的约定,如果不是通威违约终止委托,则怡法律师所完全可能以 950万元的价格代理通威购得拍卖标的,该实际成交价恰好了怡法律师所可能获得的代理费数额,即预期利益。即使该成交价不能直接作为计算依据,也应依照平原则确定预期利益的数额。本案拍卖标的曾以1200万元进行拍卖,未能成交,才降至950万元进行拍卖。因此,至少应以1000万元的价格计算怡法律师所的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通威赔偿怡法律师所损失150万元。

上诉人怡法律师所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据。

上诉人通威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通威仅确认于二○○一年九月四日将通威已单方盖章的合同寄给怡法律师所,通威并不知道怡法律师所何时在合同上盖章,而从未确认合同的签订时间是该年九月初。怡法律师所提供的合同没签字或盖章时间,法庭也未查,该合同依法未成立,也未生效。本案合同内容存在篡改、变造的内容,通威已提鉴定申请。一审对此不予采纳,却错误认定了篡改、变造的内容。邓贤斌应是本案人,其依法应当庭作,但未庭作;通威从未确认调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一审采纳该言,认定通威违约违背事实和法律。同为言,一审仅认定陈克胜的言中对怡法律师所利的部分,对反映客观事实的其他部分却不采信。委托合同从未约定保金事宜,怡法律师所亦从未通知通威交纳保金,怡法律师所告知通威拍卖时间并不能已通知交纳保金事宜,也不能通威已派人参加拍卖,更不能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怡法律师所是受托参加拍卖的人,其未依约参加拍卖,违约的是怡法律师所。本案合同未成立,通威何来终止合同,怡法律师所亦无任何通威终止委托合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怡法律师所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一、二审受理费。

上诉人通威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据。

本院认为:怡法律师所和通威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加盖了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本案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通威上诉认为本案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本案合同规定一式两份,各持一份。通威其将合同都交给了怡法律师所,而其没经双方盖章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据的内容不利于据持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应认定怡法律师所提供的委托合同内容即是双方确认的内容。通威认为怡法律师所变造了合同内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林头村委已向怡法律师所承诺,如通威*了曼丰及曼丰厂的关财产,其将解决用地问题。这足以怡法律师所已按合同约定解决拍卖标的的土地问题。通威自认怡法律师所在拍卖前已通知通威曼丰和曼丰厂财产的拍卖时间,而通威于拍卖时始员工到顺德,通威又未举其员工是因为其他业务需要而非为参加拍卖而到顺德,应认定其员工到顺德即是为参加曼丰和曼丰厂的财产拍卖。通威的员工与怡法律师所的指派律师一起到京顺提交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拍卖当日亦到了拍卖会场,可以认定怡法律师所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因此,通威上诉称怡法律师所没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除在顺德范围内的住宿和交通费用由怡法律师所自理外,其他费用应由通威负责,故拍卖保金作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应由通威承担。通威应当知道只交纳拍卖保金才能取得竞买格。通威未交纳保金而丧失竞买权,导致委托代理合同的终止,已构成违约。应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怡法律师所支付违约金 10万元。由于拍卖标的的最终成交价格取决于多种因素。怡法律师所以第三方最终竞买成交价950万元,按代理合同的约定计算预期利益损失的据不足。委托代理合同虽约定除违约金外怡法律师所可选择索赔,但怡法律师所未能提供充分其实际损失确已发生、存在且超过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原判对违约金之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通威和怡法律师所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0元,由广怡法律师事务所负担8755元,由通威负担8755元。本院多收广怡法律师事务所、通威受理费各87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 万 民

审 判 员 张 秀 丽

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记 员 邹 佩 怡

4、离职格式及

大家知道离职是离职的`吗?离职怎么写呢?下面为大家推荐的是离职写格式及范本,**。

2.必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章(“骑年压月”)。另外,一般写身份号,因为那才是唯一的。

3.竞业制协议且方面支付了补偿金的,建议在离职里加以说竞业制约定。

4.页眉打印LOGO——宣传形象。可以选择是否添加联系方式。

5.一般用A4纸打印(档案管理标准),现实中也采取一式两份中间分割处盖骑缝章的方式。

6.无错别字,不允许篡改,若填写错建议重新开具。

7.现在的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础上添加变动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洁,美观,便于存档。不建议使用便笺手写。

【范本1】

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入职我担任人力源部人力源助理职务,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__________名称(加盖章)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范本2】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辞职,与解除劳动关系。以!

_______名称(加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范本3】

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xx年04月01日至2011年07月31日。现已办理所离职手续。特此!

名称(加盖章)

2016年07月31日

5、2022合经营租车协议汽车租赁合作协议

甲方(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货车一辆,愿意租给乙方使用,为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货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状况

甲方______货车一辆,动力______马力,车高______米,宽______米,车身长______米。牵引车车牌______,挂车车牌______。车辆经营使用中,状况良好。

二、租赁期及租金的交纳

车辆租用期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年租金_________元人民币。车辆租用费按月交纳,首付租金______万元,以后的1至12个月的租赁期内,在每21号前,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当月租金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元。

三、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如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租方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租方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租方应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6、国家强制执行不让流动车辆租赁除外。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______万元的首付款。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机、过路桥、修车保养(两万里必须保养一次,后桥及后轮五十天内保养)等一切费用。

5、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6、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7、协助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条款

1、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租方,租方义务协助承租方对关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期间不影响本合约的执行。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拒赔及免赔的所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害的,承租方应对车辆进行修复或更新。

六、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______%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__%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面协议方能效。

八、争议的解决

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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